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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垣崇案、翁啟惠案後法規大幅鬆綁,技轉利益衝突誰來守門?

在「陳垣崇案」與「翁啟惠案」後,台灣為鼓勵學術成果商業化而大幅鬆綁法規,允許研究人員更容易地將技術轉移至產業界並參與其中。然而,這也引發了新的問題: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由國家經費支持的研究成果,可能在技轉過程中被不當移轉或私有化。大學作為主要的管理者,其內部治理機制往往不足以應對複雜的利益衝突,導致最終仍需訴諸法律解決,顯示出當前制度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也留下了巨大的管理缺口。

法規鬆綁後的管理漏洞

為促進生技發展,台灣在歷經幾次重大的技轉爭議案後,修改了《科學技術基本法》,旨在將研究成果快速推向市場。

  • 法規核心轉變: 政府補助的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不再受《國有財產法》嚴格限制,改由大學等研究機構自行管理。同時,研究人員也被允許在不違反利益衝突迴避的前提下,兼職或以技術作價持有新創公司股份。
  • 鼓勵創新的代價: 雖然法規鬆綁了,但配套的監督機制卻沒跟上。政府單位(如國科會)採取「充分下放」的立場,僅出錢補助,卻不主動追蹤或監管成果的後續運用。
  • 近期案例的警訊: 北醫與台大教授涉嫌將國家計畫成果外流的案件,正凸顯了這個問題。校方作為管理第一線,卻需要依靠外部檢舉才發現問題,暴露出校園內部治理的失能。

一位學者直言,目前台灣各大學對利益衝突多半僅「有申報、無查核」,這為公共資產被洗白為私人財富提供了機會。

大學治理失能:有申報無查核

政府將管理責任下放給大學,但各校在人力、經驗與制度上的巨大差異,導致管理品質參差不齊。許多大學的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仍停留在非常表面的層次。

  • 缺乏獨立審查: 超過半數的大學與研究機構,並未設立獨立的利益衝突審查委員會。利益揭露往往只是形式上的填表存查,缺乏實質審查。
  • 組織角色衝突: 有些學校甚至讓同一個委員會,既負責衝刺技轉績效(踩油門),又負責審查利益衝突(踩剎車),造成了結構性的矛盾。
  • 繞過學校的私相授受: 當教授選擇繞過學校,直接與廠商合作,校方應得的授權金和權益便會流失。因此,建立有效的審查機制,不僅是為了防弊,也是在保障學校自身的權益。

專利歸屬的混淆:誰才是發明的主人?

技術轉移的核心是專利,但許多研究人員對於專利權的歸屬存在根本性的誤解,這也成為爭議的一大來源。

「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黑洞。」一位有技轉創業經驗的教授指出,學界普遍對「發明人」和專利「持有人」的權利關係不夠清楚。

  • 發明人不等於所有人: 教授雖然是技術的發明人,但若研究是利用學校的資源和政府的經費完成,這就屬於「職務發明」。原則上,專利的所有權屬於學校或研究機構,而非教授個人。
  • 個人申請的灰色地帶: 實務上,確實存在教授以個人名義申請專利,再轉回學校的情況。然而,這也可能意味著研究人員未依校內程序行事,後續需要進行補正,甚至引發訴訟。
  • 多重聘任的複雜性: 當研究人員同時在大學、醫院等多個機構任職時,研究成果的歸屬問題會變得更加複雜,因為很難釐清到底使用了哪個單位的資源。

如何健全產學合作的遊戲規則?

要讓學術成果順利且健康地走向產業,需要更完善的規則與執行力,而不僅僅是紙本作業。

  • 實地審查衍生公司: 學校在審查技轉案時,不應只看書面文件。應進行實地審查,確認承接技術的公司具備真實的研發能力,而非僅是為了轉移專利而成立的「紙上公司」。
  • 利益衝突者的迴避: 當教授本人已是技轉公司的股東時,就不應再參與授權金、交易條件等商業談判。主動迴避是保護公司、校方和研究者自己的最佳方式。
  • 建立數位防火牆: 建議為所有涉及國家計畫的數據建立「數位指紋」與「資產追蹤系統」,防止研究成果被輕易帶走。
  • 強化前期審查: 對於經費龐大的研究計畫,可以考慮引入國外審查機構,以確保計畫的品質與公信力,避免資源錯置。

重新思考生技研究的真正價值

生技研究是一條漫長且艱辛的道路,其價值不應僅用短期的KPI(如成立公司數量)來衡量。

「辛苦的事一定是比較少人做,那如果要讓事情成功,大環境要支持有能力做的人,願意做對的事情多一點,成功機率就會比較大。」

政府的目標不應只是追求華麗的口號(如諾貝爾獎),而應著重於建立一個能讓學術與產業健康嫁接的環境。評估國家經費的投資效益時,應採用更多元的指標,例如:

  • 追蹤長期成果(OKR): 關注新創公司後續的募資能力、產品發展,以及是否能成功連結國際市場。
  • 納入公共回饋條款: 在技轉合約中約定,由國家經費支持的成果商品化後,應對本國民眾有所回饋,例如更低的藥品價格

最終,讓研究人員對自己的研究有信心,願意走一條雖然漫長但正確的道路,才是推動台灣生技產業健康發展的務實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