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律史上,关于成文法与更高道德原则(即“自然法”)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独立宣言》到废奴运动,再到近代的同性婚姻权利,对正义与平等的道德解读始终是推动权利发展的核心。尽管“自然法”曾被保守派用于支持歧视,导致许多自由派对其产生警惕,但放弃道德论述反而让法律解释变得僵化,并使保守派垄断了关于“共同利益”和道德的话语权。因此,自由派应当重新公开地运用道德视角来解读宪法,以确保法律服务于正义、平等和人的尊严等基本价值。
法律是什么:成文法与自然法的早期冲突
美国建国的根基就埋藏着法律来源的根本分歧。《独立宣言》明确指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自然法则和自然之神”所赋予的权利。然而,十多年后制定的宪法却只字未提自然法或上帝,而是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制定了这部宪法。
这一矛盾很快就在最高法院浮现。在1798年的一个案件中,两位法官的观点形成了鲜明对比:
- 塞缪尔·蔡斯法官认为: 任何违反“社会契约基本原则”的立法根本不能算作法律。这延续了亚里士多德“诉诸自然法”的古老传统。
- 詹姆斯·艾尔德尔法官则反驳: 法院不能仅仅因为一部法律“违背了自然正义的原则”就宣布其无效。他担心,“自然正义的观念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像成文宪法那样有明确的界限。
艾尔德尔的担忧在于,允许法官根据模糊的“自然正义”来裁决,无异于为他们凭个人好恶推翻任何法律打开了大门。这场辩论揭示了美国从一开始就存在的、至今未解的法律根源问题。
一把双刃剑:道德原则在历史中的两面性
在历史上,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议题中,“自然法”都被冲突的双方同时用作武器。
废奴运动: 废奴主义者约翰·昆西·亚当斯在法庭上为“阿米斯塔德号”的黑人辩护时,称他唯一能依靠的就是“自然法”。然而,奴隶制的支持者也声称,种族等级制度是基于自然的秩序,并体现在宪法中。
女性权利: 《塞内卡福尔斯宣言》宣称,所有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的法律都“违背了自然的伟大准则”。但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在支持禁止女性从事法律工作的判决中却写道,“自然本身”为男性和女性设定了不同的领域和命运。
这种现象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怀疑“自然法”的客观存在。到20世纪初,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它与法律体系无关,其语言也从法律论证中消失了。
道德语言的退潮:从怀疑到回避
进入20世纪,尤其是在纳粹德国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犯下滔天罪行之后,美国法律界开始重新思考一个问题:不公正的法律还是法律吗?法律哲学家朗·富勒(Lon Fuller)认为,纳粹政权因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已不能算作一个真正的法律体系。
尽管如此,当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推翻种族隔离时,判决书刻意回避了提及自然正义、更高原则或道德价值。然而,法院也承认其核心论点——“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并非直接源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始含义。
与法院的小心翼翼相反,民权运动本身充满了自然法思想。
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狱中来信》中明确引用托马斯·阿奎那的观点:“一个不公正的法律是与永恒法和自然法不符的人类法律。”
以“隐私权”为名:自由派对道德解读的间接运用
随着民权运动的推进,关于自然法的争论转移到了个人自主和隐私领域。1965年,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裁定,禁止已婚夫妇使用避孕药具的法律违宪,理由是存在一项宪法文本中未明确列出的基本隐私权。
为论证这一权利,自由派法官们使用了各种听起来像是在回避“自然法”标签的说法:
- 威廉·道格拉斯法官 创造了“由宪法权利光环散发出的半影区”这一说法。
- 阿瑟·戈德堡法官 指向第九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宪法列举的权利不应被用来否定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 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法官 则采取更直接的道德哲学路径,认为侵犯了“‘有序自由’概念中隐含的基本价值”的法律就是违宪的。
这种思路为后来的“罗诉韦德案”奠定了基础,该案承认了女性的堕胎权,尽管宪法同样没有明确提及。
保守派的反击与自由派的防守
自由派法官对基本权利的道德解读引发了保守派的强烈反弹。他们指责法官是在强加个人价值观,而非中立地解释法律。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成为“原旨主义”和“文本主义”的旗手,坚称法律解释必须将道德价值观排除在外。
在“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同性婚姻案)中,安东尼·肯尼迪法官写下了充满哲学意味的判词,例如“婚姻回应了人类对孤独的普遍恐惧”。斯卡利亚对此大加嘲讽:
“世界不期望诗歌或励志流行哲学具有逻辑和精确性,但它要求法律必须如此。”
这种压力使得自由派在承认法律解释涉及道德时变得非常谨慎,生怕被扣上“无法无天”的帽子。埃琳娜·卡根法官甚至曾说出“我们现在都是原旨主义者了”这样的话,以示对保守派方法的某种认同,尽管她后来表示这只是一个被断章取义的“愚蠢的俏皮话”。
保守派的新策略与自由派的未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保守派在法院取得主导地位后,他们中的一些人开始公开呼吁放弃原旨主义。哈佛法学院教授阿德里安·韦尔默勒(Adrian Vermeule)提出“共同善宪法主义”,敦促保守派公开地以道德方式解读宪法,以实现其政治目标,如反对堕胎和同性婚姻。
韦尔默勒借鉴了自由派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宪法道德解读”理论,但目的却是推翻自由派所珍视的个人自主权。
这一转变揭示了一个核心事实:法律解释永远无法摆脱道德判断。作者认为,自由派不应再回避这一现实,而应效仿保守派的坦率,重新公开地、明确地从道德角度来论证自己的主张。将“共同善”和自然法的解释权拱手让给保守派,是一种危险的退让。
将法律文本与基本道德价值分离开来,并不能使我们免于暴政。
美国从《独立宣言》到今天的正义斗争,本质上都是关于自然法原则的斗争。自由派应当自信地重新加入这场辩论,而不是假装它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