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美国最高法院试图通过限制在投票和招生中使用明确的种族分类来推行“色盲”原则,但这并未消除种族问题,反而催生了使用阶级、社区、个人陈述和党派等“代理变量”的做法。这些代理变量在形式上是种族中立的,却在实际上继续产生与种族相关的结果。这揭示了一个核心悖论:美国既想超越种族,又无法摆脱其历史遗留的深刻社会不平等。真正的解决方案并非依赖程序上的中立,而在于改善教育、家庭、社区和机会结构等上游的社会发展条件,从而使种族在公共生活中的重要性自然降低。
色盲司法的悖论
近期两项最高法院的裁决深刻揭示了美国公共生活的矛盾。自《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250年以来,美国社会正试图同时超越种族并管理其后果,甚至在种族问题上“取胜”。这两种追求相互矛盾,表明种族将继续深刻地烙印在美国的经验中。
- 大学招生:在“学生争取公平录取诉哈佛案”中,法院禁止大学在招生中明确使用种族因素。
- 选区划分:在“路易斯安那州诉卡莱斯案”中,法院严格限制了在国会选区重划中根据《投票权法案》使用种族因素。
表面上,这两项裁决都旨在推进“色盲”的宪法理想,即政府应不分种族地对待公民。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裁决都立刻催生了一种“代理政治”。
“代理变量”的兴起
在明确的种族分类被禁止后,相关机构转向了与种族高度相关的其他因素来达到目的。
大学的“整体性”招生:大学并未放弃对种族多样性的追求,而是将重点转向了与种族相关的其他考量因素,例如:
- 经济困难
- 社区劣势
- 第一代大学生身份
- 个人逆境经历
- 讲述边缘化经历的申请文书
政治中的党派划分:在投票权方面,一些州不再以种族为名,而是以“党派”为原则进行选区划分。由于在南方许多地区,黑人选民绝大多数支持民主党,因此基于党派的选区划分(Gerrymandering)虽然在形式上是种族中立的,却能产生巨大的种族性后果。
我们正试图同时超越种族并管理其后果。
这种对称性引人注目:在两种情况下,使用的都是非种族工具,但都产生了可预测的种族效应。这暴露了“色盲”原则本身在面对根植于社会结构中的种族问题时的内在矛盾。
问题的根源:程序中立 vs. 发展不平等
法律可以禁止明确的种族歧视,但无法禁止使用与种族身份相关的统计信号。真正的难题在于,种族在美国仍然与许多其他变量高度相关,例如:
- 教育程度
- 社区质量
- 财富
- 家庭结构
- 社交网络
- 地理位置
- 党派归属
因此,仅仅禁止明确的种族分类并不能阻止种族差异化的结果,它只是改变了追求或避免这些结果的机制。
真正的问题在于色盲原则本身的不连贯性。
真正的分歧在于我们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种族盲视和种族漠视。一个社会可以禁止明确的种族分类,但仍然对种族结果保持高度关注。这正是美国当下的处境。
出路:关注上游的社会发展
持久的不平等并非仅仅通过甄选环节的歧视性交易来维持的,而是通过社会发展的差异来维持的。这些差异包括网络、规范、制度以及形成个人能力的文化实践。
- 机会的传递:机会沿着社交网络的突触传播。
- 人力资本的形成:依赖于家庭稳定、教育文化、社区秩序、师徒关系和可信的制度渠道。
这些发展过程在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查申请或立法机构划分选区之前早已展开,而种族身份在这些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在最终环节试图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纠正下游的差异,而忽略上游的发展不平等,是治标不治本的。
一个社会不能简单地宣布自己是色盲的,从而逃避其历史后果。种族排斥的遗留问题仍然根植于制度和代代相传的优势与劣势格局中。
结论:一项公民与发展的挑战
我们面临的真正挑战并非法律问题,而是公民与发展的问题。如果我们希望在一个种族不再那么重要的政治环境中生活,我们就必须建立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实现繁荣所需的能力能够在所有社区得到更广泛、更深入的培养。
对种族不平等根源的漠视,实际上与在公共事务中实现真正的色盲是不相容的。任何法律理论的完善都不能使我们免于这项公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