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择精选链接,2025/12/11

这篇文章通过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剖析了多个领域的政府失灵问题。核心论点在于,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而非官员的个人意图,决定了最终的政策结果。无论是欧盟繁琐的立法、地方政府对住房建设的阻挠,还是政府在处理欺诈时的低效,都体现了行为者在现有规则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了与公共利益相悖的次优结果。最终,文章呼吁通过改革制度规则,如增加透明度、引入制衡机制和明确问责制,来纠正这些系统性缺陷。

欧盟的立法机器:为立法而立法

在布鲁塞尔,欧盟官僚和政治人物的职业发展与一个核心活动紧密相连:通过立法。与国家公务员不同,他们的成功主要通过立法的数量来衡量。

在布鲁塞尔,政策就等于立法。在这里工作的公务员和政治家想要建立自己的事业,主要只有一条路:通过立法。

这套制度创造了一系列扭曲的激励机制:

    • 扩张动机: 新法律能扩大欧盟委员会的权限、增加人员编制,并为更高的预算提供理由。由于委员会是间接选举产生,几乎不受选民的直接压力。
    • 利益集中,成本分散: 立法过程中的参与者,如委员会官员、议会报告员和游说集团,能获得集中的好处(职业晋升、政治资本)。而立法带来的成本,如合规负担和行政障碍,则分散给了数亿公民和数百万企业,使他们难以组织起来反对。
    • 议程控制与寻租: 欧盟委员会通过掌控立法草案的“执笔者”角色,牢牢控制了政策议程。而三方协商(Trilogue)机制则为狭隘的利益集团提供了理想的寻租环境,各方通过不透明的交易来换取支持,责任却无从追究。

制度设计的失败

整个系统缺乏有效的反馈和制衡机制。一项法律无论成功与否,其结果往往都是“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解决问题,形成了一个只进不退的棘轮效应。这种设计使得欧盟的立法产出惊人,仅在2019至2024年间就通过了约13000项法案,但其中许多法案相互矛盾,且未经充分评估,一旦通过便难以撤销。

公共选择理论的先驱布坎南和塔洛克可能会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 一致同意规则: 在扩大欧盟权限等重大问题上,应采用更严格的投票规则。
    • 日落条款: 法律应设置有效期,强制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授权。
    • 成本补偿: 新增的法规必须通过废除旧法规来抵消其成本。
    • 权力下放: 明确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责界限,避免不必要的干预。
    • 透明化: 禁止不透明的三方协商,要求所有审议过程公开。

住房、管制与否决点

在住房建设领域,公共选择理论同样适用。问题不仅在于谁拥有否决权,更在于否决点的数量之多。无论是环保许可、历史保护还是市议员的干预,每一个否决点都为建设增加了障碍。减少任何一个否决点都有利于住房开发。

租金管制是另一个典型的例子。

租金管制只让少数幸运儿住上了“可负担”的房子,但并没有让整个社会的住房变得更可负担。它实际上减少了住房供应,只是改变了房子的分配对象。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废除租金管制后,租金价格应声下跌,这证明了市场规律的力量。许多政府政策的通病可以总结为:

限制供应,补贴需求,然后眼睁睁看着价格飙升。

这正是公共选择经济学对政府干预失败的精辟概括。

政府为何不擅长“抓内鬼”?

明尼苏达州发生的联邦食品援助金大规模欺诈案揭示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另一个弱点。案件牵涉甚广,追回资金和补偿受害者的工作预计将持续数年。

从公共选择的角度看,这并不意外。与私营企业相比,政府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激励去监督和防范内部欺诈。私营企业面临直接的财务损失和市场淘汰的压力,因此必须主动控制风险。而政府机构的预算和人员并不会因为欺诈损失而直接受到影响,其监督动力自然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