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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给美联储的答案,其实不难

在美国最高法院确认总统可无因罢免行政机构官员后,关于联邦储备系统(Fed)独立性的争议随之而来。法院在判决中将美联储称为一个“独特的准私营实体”,试图将其排除在外,但这一“例外论”缺乏法律约束力且历史依据薄弱。一个更坚实的论点是,美联储本质上是一个联邦公司,由国会依据宪法设立,独立于行政分支。历史判例明确指出,联邦公司的官员不受总统直接管辖。因此,承认美联储的联邦公司身份,是维护其独立性、保障经济稳定的最可靠途径。

法院的“例外论”及其风险

Trump v. Wilcox 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 “单一行政官理论” (unitary executive),允许总统无故罢免行政机构的官员。这一裁决可能让白宫不受限制地干预美联储。

然而,法院似乎意识到了这一潜在灾难,因此为美联储创造了一个例外,理由是:

美联储是一个结构独特、类似私营的实体,其历史传统可追溯至美国第一和第二银行。

这个说法存在严重问题:

  • 历史误导: 早期的美国银行主要是对股东负责的私营机构,而美联储是监管私营银行的独立政府实体,两者基因差异巨大。
  • 缺乏法律效力: 法院的这段评论仅为“附带意见” (dicta),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 实际风险: 这种被称为“美联储例外论”的观点,仅仅是法官们的一种愿望,并未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护。这为总统未来寻求完全控制美联储留下了可乘之机。

一个被忽视的坚实理由:联邦公司

幸运的是,有一个被法院忽视的、更强有力的宪法依据来捍卫美联储的独立性。简单来说,美联储不应被视为一个行政机构,而是一个 联邦公司 (federal corporation)

根据宪法,创立联邦公司的权力属于国会,而非总统。这意味着,美联储从根本上就不属于总统可以依据“单一行政官理论”完全掌控的行政法律范畴。承认其公司身份,法院便能在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上保护美联储的独立性。

什么是联邦公司?

联邦公司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实体,与行政机构有本质区别。

  • 创建方式: 由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或特许状直接创建,而非依据州法律成立。
  • 所有权结构: 所有权可以是混合的。例如,美联储的成员银行持有受限制的股份。
  • 运作模式: 它们拥有公共职能,但运作方式更像私营实体,有权创造收入。
  • 典型例子: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 (TVA)、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和美国国家铁路客运公司 (Amtrak)。

相比之下,联邦行政机构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由总统任命的官员领导,资金几乎完全依赖国会的常规拨款。

为何美联储是公司,而非行政机构

尽管国会在1913年创建美联储时没有明确使用“联邦公司”一词,但多种证据表明其公司属性。

  • 历史背景: 在美联储成立的年代,联邦公司是国会实现公共政策的主要工具,远比行政机构普遍。
  • 混合性质: 美联储同时从事监管和直接金融活动,这正是联邦公司的典型特征。一个组织规模的增长并不会改变其根本的制度属性。
  • 董事任命并非关键: 美联储理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不能将其变为行政机构。例如,Amtrak 的整个董事会都由总统任命,但其联邦公司的地位从未受到质疑。理事会成员更像是公司的受托人,独立于行政部门。

根据历史判例,法院必须超越“机构”、“公司”这类标签进行实质判断,因为国会常会随意使用这些词语。

所有银行都是联邦特许的公司,美联储也不例外。其独特的章程、公私混合的性质和半自治的地位,使其在类别上与行政机构完全不同。

历史判例的明确指引

由国会特许的公司拥有超过200年的悠久历史。事实上,法院提到的美国第一和第二银行,其与美联储的真正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 联邦公司

关于联邦公司的法律体系非常成熟,其中大部分是由被誉为“最高法院之父”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John Marshall) 在一系列里程碑案件中确立的。

在1824年的 Osborn v.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 案中,马歇尔法院直接回答了今天的问题:联邦公司的官员是否独立于行政部门?答案是肯定的。法院明确指出:

在联邦公司的组织形式中,根本不存在行政“官员”这一类别。

因此,美联储作为一家联邦公司,天然受到保护,不受“单一行政官理论”的影响。通过承认这一事实,最高法院可以在不依赖牵强的“例外论”的情况下,以一种符合两党共识且尊重历史先例的方式,有效维护美联储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