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国有化之所以罕见,根源在于其宪法、政治结构和历史发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征用条款” 规定政府征用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公正补偿,这使得国有化成本极高。同时,联邦主义体制下多层级的监管权力分散,从根本上阻碍了权力集中式的国有化。历史上,美国依靠州级监管来应对大型企业的崛起,形成了一条独特的路径。这种模式虽然保障了企业产权,但也导致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最终,美国形成了一种去中心化且跨党派稳定的企业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和产业政策支持企业,而非直接拥有它们。
宪法与结构性障碍
美国的政治和法律体系从根本上就不利于企业国有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宪法限制: 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条款”是核心障碍。它要求政府在征用私有财产时必须向所有者支付 公正的补偿,这使得任何大规模国有化的行动都将极其昂贵。
- 联邦主义: 美国的权力结构是高度分散的。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监管权力,管辖范围常常重叠。这种 “混乱的多元控制” 状态天然地抵制国有化,因为国有化意味着将权力集中到单一的联邦政府层面,这与美国的传统背道而驰。
州级监管的兴起
在19世纪中后期,美国已经出现了像铁路、贝尔电话公司等规模庞大的全国性企业,而当时联邦政府的资源和管辖能力还非常有限。
为了管理这些迅速壮大的企业,美国没有选择国有化,而是发展出了一套比其他西方国家更强大的 州级监管体系。这种早期的政策选择塑造了国家后来的发展轨迹,使得美国在政治上习惯于通过监管而非所有权来约束企业。
这种对法律的依赖反映了一个相对强大且合法的政府,但法律的繁复却又使得政府在许多实际事务中效率低下,尤其是在“把事情办成”方面。
自由的代价:商业成功与基建失败
依赖多层级监管和强大的法律保护,为美国企业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
- 优势: 企业产权得到有力保障,可以在一个可预测的法律框架内运营。
- 劣势: 同样是这些强大的法律和制衡机制,使得需要改变产权(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主导)的 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难以推进。法律被用来阻碍发展和变革,并助长了“邻避主义”(NIMBYism),即“别建在我家后院”。
一种独特的产业政策模式
尽管国有企业很少,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对商业没有影响力。相反,美国演化出一种微妙且高效的产业政策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
- 去中心化: 政策的执行不依赖于一个中央机构,而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 跨党派稳定: 这种支持超越了党派政治的变动。例如,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执政,美国国务院都会努力利用贸易谈判、外交杠杆等手段,为好莱坞等文化产业打开全球市场。
- 关注整体利益: 政府的目标是确保整个行业(如娱乐业)的海外盈利能力和就业,而不是偏袒某个特定的公司或政治盟友。
这种模式的 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美国企业提供了显著的国际竞争优势。